摘要: 第三人缔约过失责任涉及三方主体利益,主要表现在行为自由与信赖利益的矛盾冲突。以利益衡量为视角,第三人责任在“一次性接触”场合下即可成立,在“第三人转递”场合下,需综合考虑第三人的可预见性、第三人的责任类型以及第三人意见与交易的相关性进行判断;将三方主体利益同时进行衡量,缔约当事人在善意受损时有权直接请求第三人赔偿,在其恶意时可引入比例原则综合考量法律制度目的、行为人的恶劣性以及经济状况确定各方的责任分配。
中图分类号:
李莹琪. 利益衡量下的第三人缔约过失责任[J]. 巢湖学院学报, 2026, 28(2): 2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