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衡州教案议结草约》对清政府如何补偿教会在1900年衡州教案中所受的损失做出了具体规定,其中将树立教士牌坊以“旌表其名,以垂永久”作为一项独立的赔偿项目,这在整个教案史上都是罕见的。而之所以有如此约定,从背景上看,衡州教案发生时恰逢义和团运动席卷北方,是教会为进一步提升自身在南方地区的影响所作出的反应;从地缘上看,湖湘地区在政治文化上的特殊性、“东南互保”方针的实施都促使教会需要采取更为特殊的措施以增强自身在该区域的影响力;从对中国法的考量上来看,牌坊是皇权、道德、形式法三大中国法因素的交汇点,与中国法律紧紧相连。因此,列强出于增强教会在南方以及湖南地区的影响力的目的,在议结草约中约定立牌坊以正名,既受客观条件的影响,也有出于中国法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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