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公益诉讼正逐步走向成熟。通过系统回顾近三年的行政公益诉讼的立法与司法的实践样态,行政公益诉讼在起诉条件方面存在着检察建议内容的未完全履行适用的脱离、被告适格认定依据的低阶化、诉讼请求类型的不当并用、审查起诉期的虚置以及人民法院在起诉条件审查的缺位等问题。为进一步纠正行政公益诉讼起诉条件在实践中的偏离,在检察公益诉讼立法的契机之下,明确诉前程序转入诉讼程序的形式要件,统一审查起诉期作为起诉要件适用;同时,检察机关应当回归法律监督的功能定位,审判机关应该客观中立审查起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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