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学院学报 ›› 2023, Vol. 25 ›› Issue (2): 38-49.doi: 10.12152/j.issn.1672-2868.2023.02.006
李振宇:广西大学 法学院
LI Zhen-yu:Law School, Guangxi University
摘要: 通过对360份过失犯罪判决的梳理发现,民事赔偿相较于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情节,具有民事赔偿情节而未适用缓刑的案件数量要远低于具有其他情节而未适用缓刑的案件数量。通过民事赔偿与被害人(家属)谅解在过失犯罪缓刑适用案件的数据对比和案例分析可知,二者影响缓刑适用的作用不同。实务中法院因过于重视民事赔偿的有无,而存在过失犯罪缓刑适用认定标注单一化、形式化问题。民事赔偿影响缓刑适用的定位应为被告人具有悔罪心理的一种形式外在,而非实质内涵。法院不能仅以行为人有无赔偿情节而认定是否悔罪,应实质地审查行为人赔偿能力、事后表现等,综合认定行为人是否悔罪,能否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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