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监察法》将人民检察院的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权转隶于监察委员会,改变了传统侦诉关系,引起了监察调查中监察立案和律师介入制度与检察起诉的衔接问题。对此,可以借鉴中国古代监察与司法的关系,继承和发扬中国古代监督与制约并举的监察思想,建立监察调查与检察起诉的程序制约机制。对于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应当建立监察立案与刑事立案两套程序,并区分两种程序的启动要件。 为保障被调查人的辩护权、发挥律师对监察程序的监督作用,在监察机关第一次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允许律师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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