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与社会

利益衡量下的第三人缔约过失责任

展开
  • 武汉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李莹琪(2001—),女,江西新干人,武汉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民商法学研究。

收稿日期: 2025-06-25

  网络出版日期: 2026-08-06

Third Party Liability for Culpa in Contrahendo under Interest Balancing

Expand

Received date: 2025-06-25

  Online published: 2026-08-06

摘要

第三人缔约过失责任涉及三方主体利益,主要表现在行为自由与信赖利益的矛盾冲突。以利益衡量为视角,第三人责任在“一次性接触”场合下即可成立,在“第三人转递”场合下,需综合考虑第三人的可预见性、第三人的责任类型以及第三人意见与交易的相关性进行判断;将三方主体利益同时进行衡量,缔约当事人在善意受损时有权直接请求第三人赔偿,在其恶意时可引入比例原则综合考量法律制度目的、行为人的恶劣性以及经济状况确定各方的责任分配。

本文引用格式

李莹琪 . 利益衡量下的第三人缔约过失责任[J]. 巢湖学院学报, 2026 , 28(2) : 21 -28 . DOI: 10.12152/j.issn.1672-2868.2026.02.004

文章导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