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学院学报 ›› 2024, Vol. 26 ›› Issue (1): 38-45.doi: 10.12152/j.issn.1672-2868.2024.01.006
钱程:华东政法大学 法律学院
QIAN Cheng:Law School, 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摘要: 司法解释的原则性规定以及各地指导意见的不统一,导致借名买房协议执行排除效力的司法实践陷入困境。既有的事实物权说有违反实在法规定之嫌,而债权说直接以合同的相对性论证借名人对出名人只享有债权存在逻辑的断层。应在借名买房行为的复合结构基础上明晰借名买房协议执行排除效力的理论进路:首先讨论房屋买卖合同的双方主体并明确案涉房屋物权归出名人所有;进而明确借名买房协议有效时,借名人享有的是要求出名人在条件具备时变更不动产登记以转移房屋所有权的债权;借名买房协议无效时,借名人享有的是要求出名人返还购房价款等费用的债权;最后将借名人享有的债权与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进行比较,若借名买房协议无效或申请执行人享有物权,则该债权无法排除执行;若借名买房协议有效,需法官进行综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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